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发〔202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山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8月4日
(主动公开)
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山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发〔202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推进我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规划先行、严守红线、全域整治、产业导入、资金统筹、共同参与、综合效益的原则,全省计划从2025年至2029年五年时间按需有序开展一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省级统筹项目立项,每年选择不超过10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重点实施,促进城乡要素交换流动,优化农村国土空间布局,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助力全省和美乡村建设。
二、实施路径
(一)实施区域
以县域为统筹单元,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和空间安排等,选择确有实施需求并具备实施条件的乡镇,合理划分实施单元,原则上以一个乡镇为实施单元,条件成熟的地区结合实际可跨乡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二)职责分工
1.省级整体部署。省自然资源厅是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统筹部署、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建立全省项目库,并向政策性金融机构推介;对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项目组织开展实地踏勘,并出具实地踏勘论证意见;开展项目实施方案和勘察设计的审核,研究提出省级示范项目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监管机制建设和技术规范制定等工作;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2.市级全程监管。市级人民政府是市域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的监督监管主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初审、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择优推荐本市省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
3.县级统筹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统筹谋划县域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划分实施单元。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牵头组织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工程验收,以及年度核查和整体验收的县级初验;组织开展年度绩效县级自评。督促子项目责任主体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落实项目协调、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等工作。
三、主要实施内容与要求
(一)优化农村国土空间格局。在保持空间布局总体稳定,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城镇开发边界基本稳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可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对土地开发利用方式进行局部微调、统筹优化,但不得打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总体格局。
(二)规范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统筹推进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耕地提质改造,有序提升耕地连片程度,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对河道湖泊范围内和采煤沉陷区损毁失去功能的耕地逐步整理退出,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重点对布局零星、破碎、散乱和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便耕种的地块进行调整。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应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的原则进行补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是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
(三)保护修复自然生态本底。积极推动实施我省“七河”“五湖”和农村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协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森林植被恢复、生态清洁小流域等工程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对已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围合范围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依据相关规定有序调整。
(四)盘活闲置低效建设用地。鼓励采取改善供应条件、完善基础设施等方式,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建设用地整理,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不突破,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增加。可结合实际将整治区域内的拆旧地块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增减挂钩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在实施方案中一并打包审批,统筹实施,所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可在项目县域内统筹使用,对跨县域流转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协同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选址、科学整治,协同采煤沉陷区治理。积极推进全省持证矿山生态修复提升工程,对矿区包含和涉及的村庄,开展“山水林田路村”协同治理,推动矿区生态修复治理水平全面提升。大力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做好存量采矿建设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省域范围内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新增的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六)结合实际丰富整治内容。强化乡村风貌管控,对于具有文化内涵、历史底蕴深厚和红色资源丰富的村镇,要将历史文化和文物纳入保护修复范围,稳妥有序探索整沟治理模式。发挥“土地整治+”平台作用,鼓励结合农村优势资源禀赋,强化农村特色产业导入,鼓励发展乡村特色产品,加强非遗文化保护,促进产业振兴;鼓励农村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鼓励光伏、风电等新能源设施兴建。
(七)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变相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随意调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严禁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造景。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禁止砍伐、非法移植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严禁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化文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和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变相开采矿产资源,严禁使用固体废弃物、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回填充填复垦。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搞合村并居、大拆大建,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强迫农民“上楼”。
四、主要支持政策
(一)新增耕地入库指标交易支持政策。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中符合报备入库条件的可入占补平衡指标管理系统,按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统筹使用。
(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支持政策。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县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村发展、新增采矿项目用地需求后确有节余的,可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在省域范围内调剂。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四)矿区生态修复协同治理支持政策。结合《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协同开展整治区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推进全省持证矿山生态修复提升工程,对矿区包含和涉及的村庄,开展“山水林田路村”协同治理,协助全域综合整治。鼓励社会资本或矿山企业在整治区域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治理,产生新增土地指标,优先用于本地区经济发展使用或通过省级指标交易平台流转使用,修复产生的土石料可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
(五)省级示范项目资金支持。省级示范项目资金筹集模式采用“省级补助+各地自筹”模式,省级资金来源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单个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为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其中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下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归口子项目的业务指导、管理等工作,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依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负责项目融资及资金使用等工作,全省形成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工作合力。工作推进机制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
(二)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整治项目区可通过整合使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涉及生态修复、环境整治等方面资金,加大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相关法人单位、金融机构、投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按照规定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充分调动村集体、农民主体积极性,鼓励村集体和农民以出资或出力的形式参与整治,形成民建、民管、民享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进行监督检查,把好进度关质量关,同时要追踪问效,确保涉及到的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高效。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我省已出台的有关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