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20〕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山西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四年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四年攻坚行动方案
为全力攻坚全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实现4年全部改造完成的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2019年《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数据,全省需完成改造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4438公里。用4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城市及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现有市政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有效解决汛期污水溢流直排和城市积水内涝等问题,全省城市水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一)2020年任务
太原市城区改造完成剩余量的50%以上;全省共完成约650公里城镇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合流制排水管网占排水管网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2021年任务
全省共完成约1763公里城镇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
1.设区城市:太原市城区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全部改造完成;汾河流域晋中、临汾、运城3市改造完成剩余量的7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城区改造完成剩余量的50%以上。
2.县级市及县城:沿黄及汾河流域县城城区改造完成剩余量的50%以上。其他县级市及县城城区改造完成剩余量的33%以上。
(三)2022年任务
全省共完成约1365公里城镇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
1.设区城市:设区城市城区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全部改造完成。
2.县级市及县城:沿黄及汾河流域县城城区改造完成剩余量的70%以上,其他县(市)城区改造完成剩余量的50%以上。
(四)2023年任务
全省共完成约660公里城镇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全省城市及县城城区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全部改造完成。
二、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改造方案
各市、县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雨污分流改造总体工作目标,结合排水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黑臭水体治理规划、道路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对现有合流制市政排水管网进行全面摸底核对,准确掌握管网分布及数量现状,研究制定雨污分流改造4年工作方案,分年度明确工作任务,将改造公里数细化落实到具体改造道路,科学合理安排工程建设时序,统筹实施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建设项目,加快推进改造工作。2020年年底前,各市、县应制定完成雨污分流4年改造工作方案,由设区城市牵头实施部门汇总形成本市总体方案,报省住建厅。
(二)提高管网建设水平
针对目前雨污合流排水管道排水能力差、设计标准低、埋深较浅、破损变形严重、密封性差等问题,各市、县在编制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作方案时,要严格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适度提高建设标准,尤其是高风险洪水淹没区和重点防御地区,为城市发展预留充足空间。要充分提升管网建设质量,加快淘汰砖砌井,推行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优先采用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等管材,切实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改造工程质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考核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作为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明确牵头实施部门和配合单位职责分工,制定推进措施,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省、市两级工作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主体。
1.省级工作职责。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推进工作,建立检查考核评价与监督问责体系,建立信息报送和定期通报制度,督导各市、县落实具体改造任务,并加大对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的资金投入。
2.市级工作职责。各市政府负责编制市级雨污分流管网改造落实方案及分年度工作计划,分配市、县两级改造任务,建立改造项目台账,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雨污分流改造项目,筹措改造项目资金,确定施工方法、建设时序和责任单位。指导、督导所辖县(市)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作,确保县级改造工作顺利推动、有效实施。
(三)加大政府投入
建立“有财政投入、有市场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财政设立奖补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集中支持全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积极筹措雨污分流改造资金,引入社会资本投入,对列入建设计划的给予支持,切实加快改造步伐。
(四)强化监督检查
省级将对各市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开展考核。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的监管、考评、奖惩机制,定期开展实地检查。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和检查,对工作进展慢、政策措施落实不力的市、县给予批评,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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